9月3日讯
各医疗机构、生产(含代理)企业、配送企业:
按照我省医用耗材产品挂网规则,经核对企业申投诉与医疗机构填报采购票据,现就第一批公示未挂网及已挂网医用耗材产品的申投诉处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申诉处理
(一)资质变更。产品名称、注册证号和企业名称等基础数据变更的申诉,已按药监局等相关部门规定完成更新。
(二)申请降价。已挂网产品申请降价的,直接调整挂网价格;公示未挂网产品降价后符合挂网条件的,按降价后价格挂网;降价后不符合挂网条件的,暂不挂网。
(三)申请撤网。已挂网产品申请撤网的允许撤网,一年内不再挂网;公示未挂网产品申请撤网的,不予挂网。
(四)申诉重新捏合。公示未挂网的产品允许重新捏合,但原则上重新捏合的产品价格不能超过原捏合产品价格;已挂网产品不允许重新捏合。
(五)申诉撤回。已撤回申诉的产品,符合挂网条件的可以挂网。
(六)超同组平均价1.8倍。公示价格高于同类产品平均价1.8倍,降价后符合1.8倍要求的产品可以挂网;降价后仍高于平均价1.8倍的产品暂不挂网;申诉质量好、分组不合理的产品,逐条核实后,符合挂网条件的可以挂网。
(七)申诉产品价格低
1、已挂网产品申诉。未在公示期提交申诉的已挂网产品,不允许涨价,企业若申请撤网,撤网后一年内不允许挂网;对临床必需或急需的产品,医疗机构可先行线下采购,确保临床使用不间断,并按规定备案。
2、公示未挂网产品申诉。
(1)医疗机构填报的采购发票、随货同行单与企业申报信息不一致的产品以及企业撤回全国最低价的产品,不符合挂网规则,暂不挂网;待企业重新上传全国最低价,医疗机构填报采购凭证或产品取得国家编码后重新遴选。
(2)医疗机构填报的采购发票、随货同行单与企业申报信息一致的产品,按重新核准的价格公示,公示期自2021年9月3日至2021年9月12日,企业可登录河北省医用药械集中采购平台,选择“耗材联采”,通过“项目管理”进入“河北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点击“直接挂网结果公示”查看拟挂网价格。
(3)鼓励企业主动降价,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产品按公示价格直接挂网。公示期有异议的产品,企业需提供该产品2020年度河北省销售总量的10%及以上量的价格,且该价格必须是同等量中的最低价格,同时不高于全国最低价,可以作为该产品的挂网价格;如10%及以上销量的最低价格高于全国最低价,以全国最低价挂网。企业应提供销售总量,10%及以上销量的最低价格对应的所有发票和随货同行单,该价格的量可以一家或多家医疗机构销量之和。企业须承诺提交的销量和价格真实有效,如存在弄虚作假,后果由企业负责;提交材料需注明:生产企业名称、注册证号、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采购日期,图片应完整清晰(申诉操作流程见附件)。
二、投诉情况
(一)无效投诉。投诉产品未标明规格型号或提供的材料无法辨别的,为无效投诉;撤回投诉的已挂网产品,仍按原价挂网;撤回投诉的未挂网产品,符合挂网条件的可以挂网。
(二)有效投诉。被投诉企业承诺降价的已挂网产品,按降价后价格挂网;被投诉企业申请撤网的产品,取消挂网,一年内不允许挂网;被投诉企业未降价或未降到投诉价格的产品,暂不挂网。
三、有关要求
(一)应采尽采,保障需求。已挂网的耗材产品,医疗机构必须在平台线上采购,严禁线下交易;原采购价格低于挂网价的,医疗机构可按原价格采购;申投诉未解决或正在公示的未挂网产品,医疗机构可按原渠道采购,确保临床使用不间断。
(二)诚实守信,确保供应。企业在产品资质、价格等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核实后,取消该产品的挂网资格,一年内不允许挂网,并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等有关规定处理。生产、配送企业要遵守价格规则、诚信经营,确保产品质量,保证医疗机构正常使用。
附件1:不符合挂网条件的产品
2:申请撤网的产品
3:重新公示价格的产品
4:申诉操作流程
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
2021年9月2日